吴亦凡一审被判13年 附加驱逐出境
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案,对被告人吴亦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驱逐出境;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
多名法律界人士对上观新闻表示,依照“先主刑后附加刑”的执行顺序,吴亦凡需在国内服刑完毕,再被驱逐出境。而法院对吴亦凡作出“附加驱逐出境”的判决,是根据刑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邬林桦
来源:作者: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