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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注册查询 企业注册官网入口

公司名称核准要求如下: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一、商标带有欺骗性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欺骗性”系对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概括归纳,“误认”是对“欺骗性”的解释说明。条文中除明确质量与产地两种具体的误认情形外还用一个“等”字来概括与质量特点相类似的误认情形。实践中商标标志“带有欺骗性”主要有以下情形:第一: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质量即为商品或服务的优劣程度,系中性词,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商标标志中如果涉及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描述的文字,往往是积极方面的词汇。如果商品或服务本身不具有商标标志描述的质量特点,就容易使公众将商品或服务与这种质量特点相联系,并可能使公众误认商品或服务具有这种质量特点。第二: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对商标标志中含有地名的审查或审理可能会涉及我国商标法中的多个条款。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分别规定了我国国名和外国国名(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第三:易使公众对商品生产者产生误认。《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将“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形,归入到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其他不良影响”的范围内。

二、公司变更注销

1、要向工商局提出申请、到工商局去做“企业名称查核和核准”,查看新取的名字有没有别的企业在使用,如果没有别的企业使用,工商局会出具一个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2、在拿到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后,还需办理下列事项:

(1)持工商局的变更通知书、公司同意变更企业名称的的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工商局注册分局注册,换发新的企业营业执照。

(2)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到公安局批准的机构雕刻企业用章。

(3)分别持新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地税局、国税局、社会保险等部门、当地开户银行进行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税务登记证、银行信息、社会保险证等相关手续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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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i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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