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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服脱机外挂 通用脚本免费挂机脚本

背景

马某开设游戏工作室,主营游戏装备、资源的获取与销售。

历某是游戏外挂制作人,在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

通过抓包工具Wireshark,抓取《列王的纷争》手机游戏服务器端传输的数据包,解密数据包中的时间戳,对数据包进行反复分析比对,编写并模拟发送数据包,了解服务器端和客户端的数据传输机制后,使用E语言编写出“列王IE脱机0407A.e、列王监控0224A.e、列王主控-挂机1127A.e”文件,从而实现使用游戏外挂程序和游戏服务器的数据包准确传输。

合作模式

2016年6月,马某和历某在网上相识,决定合作利用相关外挂程序牟利,安排如下:

  • 历某提供辅助程序;
  • 马某经营的游戏工作室负责挂机、收费;
  • 所获收益,历某分成45%,其余55%由马某、冯某在扣除运营成本后均分。

冯某是马某游戏工作室的合伙人,2015年4月以其对马某的债权入股、参与经营,合作期间负责工作室机房的日常维护。

随后,历某将编写的前述主控、窗口、监控手机游戏外挂程序,通过网络传输给马某。马某安排人将程序安装在租用的服务器上,自动申请账号,自动练级获取资源,并向国内外玩家出售游戏资源以获利。

收益情况

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间,马某收取了145万余元国内外玩家购买《列王的纷争》手机游戏资源款,其中:

  • 10%(14万余元)用于员工的工资支出;
  • 电费约9万元、宽带费近2万元;
  • 向他人支付好处费近7万元;
  • 转给历某65万余元;
  • 剩余47万余元,马某、冯某均分。

案发后,除了历某、马某、冯某个人退赃,其亲属也代为退缴剩余赃款并缴纳罚金,以求轻判。好处费后来也被追缴到案,因为被告人归案后举报了收受好处费的某电信公司职工。

归案

2017年4月,马某、历某、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报案材料透露出来以下信息:

打击外挂的原因:

游戏公司报案时称,“2016年6月以来,网上出现大量商家买卖游戏中资源干扰了《列王的纷争》的正常运行,造成游戏的重大失衡”。

线索来源:

公司游戏安全监测部门在监测中发现有人利用技术手段、自写程序,从而实现自动注册大量玩家账号,通过”外挂”操作大量账号、实现自动获取游戏中资源,然后进行交易。在对操作大量账号的IP查询发现所在地为四川省遂宁市。”

这里还有一个细节:

马某得知网安查询其使用的IP数据后,将情况告知历某,历某要求马某关闭服务器。

历某后来以此主张自己具有“犯罪中止”情形,但是法院没有采信。因为虽然历某要求马某关服,但此前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而且马某后来再次开启服务器、继续向历某转账支付分成,历某“明知而没有制止”,说明其主观上并没有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意愿,也没有中止犯罪的客观行为。

定罪量刑

一审法院认为三被告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系统中传输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法院认为马某与历某共谋犯罪,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都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工作室的另一名股东冯某被认定为从犯。

最终历某被判三缓五,并处罚金五万;马某被判三缓四,并处罚金五万;冯某被判三缓三,并处罚金三万。

对照组

对照前几天写过的2016DNF外挂案来看:

经营模式与定罪方面,外挂制作方和工作室的分工合作与收益分配模式相同,罪名不同。

DNF案七被告均被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三被告被认定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司法鉴定方面,DNF外挂被认定“存在对《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客户端实施增加、修改、删除操作的事实”。本案鉴定意见则没有出现“增加”、“修改”、“删除”相关字样,鉴定结论显示“主控、窗口、监控三个程序代码所构成的自动挂机程序可以自动实现游戏功能”,但并没有被认定其“复制”游戏程序代码或具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特征。

捕诉辩审意见方面,两案都存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 DNF案中,检察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七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15年8月),辩护人认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法院认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 本案被告人被刑事拘留时(2017年4月)是因为“涉嫌非法经营罪”,一个月后被批捕时是“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批捕一年后(2018年5月),检察院按“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起公诉。

差异背后

结合这几天写过的“热血传奇”“龙之谷”等外挂案例也能看出,司法实务界对“私服”与“外挂”的差异,对外挂“制作”、“销售”、“利用其牟利”等不同行为的定性,自2003年前后开始打击“私服”“外挂”起就存在争议。

与“私服”类案件不同,制售外挂类案件的定性大致有两个阶段:

2014年前后出现较多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20年前后出现较多的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这种演变客观上与行业商业模式与技术发展密不可分,从单机游戏、网络游戏到云游戏,从软件、计算机信息系统到系统内数据,法律适用与侵权对象、侵权行为本身的特质密不可分。不过再怎么变化,定罪处罚还是要基于个案案情进行评价,司法鉴定意见是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

鉴定意见

本案和DNF外挂案,经营模式相同但分属不同罪名,鉴定意见是重要的认定依据。不过这个鉴定意见也有一个问题,就是除了对自动挂机软件本身的功能特性进行分析,还对外挂的负面影响做出评价——“对《列王的纷争》软件的货币体系和游戏整体系统的平衡性、公平性造成严重影响”。

司法鉴定意见,至少是判决书中引用的司法鉴定意见,一般是援引其对外挂功能特性的客观性表述,评价性内容很少见。

评价性内容一般出现在权利人委托第三方所做的经济学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等证据之中,比如腾讯诉DD373时委托了一家美国咨询公司出具经济学分析报告,用于证明DD373平台对DNF游戏经济系统的破坏(感兴趣的可以在网上搜庭审直播视频,2小时8分左右开始)。

这种评价需要有理论与客观事实支撑,而本案鉴定意见对自动挂机是如何影响游戏货币体系、游戏整体系统的平衡性、公平性,如何造成严重影响,严重影响具体是指什么,未作详细说明。可能是鉴定意见未包含相关内容,也可能是包含了但判决书没有事无巨细全部列明,不过从判决全文来看也不会影响对被诉行为的定性,法院评价的是鉴定意见中对外挂本身功能特性的鉴定结论。

发文之前搜了一下“列王的纷争+外挂”,还是能搜到一些辅助类程序。写完2020年前后常见罪名后,我们可以看一个民事案件,判决书里对“为什么那么多开发销售外挂的、打金代练的工作室,有的会被告,有的不会”解释的比较清楚。

参考:

2018年5月24日(2018)川0922刑初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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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i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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