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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一审被判13年 附加驱逐出境

来源:【海报新闻】

海报新闻记者 姜雪颖 北京报道

11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案,对被告人吴亦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驱逐出境;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朋乐告诉海报新闻记者,吴亦凡需服刑再驱逐出境。有期徒刑十三年是主刑,驱逐出境是附加刑,附加刑要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所以吴亦凡需服刑再驱逐出境。

法学博士、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辩护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王万琼在接受海报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吴亦凡事件”已不再是娱乐八卦那么简单,而是实实在在的涉法事件。透过本案可以看到,光环再耀眼、名气再大,在法律面前均无特权。从吴亦凡被刑拘再到开庭审理,也再一次证明,法律不会因炒作而歪曲,更不会因流量而姑息。

王万琼解释,此前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是强奸罪和聚众淫乱罪。其中,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行为的自主决定权,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进行性交,或者采用任何手段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节比如强奸多人、轮奸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聚众淫乱罪规定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本罪不仅违反了伦理秩序,也侵害了公众对性的感情,尤其是侵害了性行为非公开化的社会秩序。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则从重处罚。根据以上规定,吴亦凡触犯两罪被判处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王万琼表示,吴亦凡虽是外国国籍,但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即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其国籍,都有对其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法秩序的权力。因此,对吴亦凡的违法犯罪行为当然应适用我国刑法规定。吴亦凡并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对其完全可以按照正常的中国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明星的光环绝不是遮羞布和保护伞,无论是谁,一旦触碰法律和道德底线,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惩戒。德不配位的明星如同空中泡沫,飞得再高,膨胀再大,也终会破灭。”王万琼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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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i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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