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栏目2 儿子去世父亲打3份工偿还80万债务 父亲死了债务谁承担

儿子去世父亲打3份工偿还80万债务 父亲死了债务谁承担

警察来了之后

然后债主

他是拿出了法院的判决

说我房子作价46万元抵押给他了

意外发现自己成“老赖”

2020年10月,26岁的小王和母亲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检察院审查一起5年前的债务纠纷案。

提起这件事,小王是苦不堪言。前段时间,他刚刚大专毕业找到工作,公司派他去外地出差,他意外地发现自己成为了一名“老赖”,被限制高消费,无法购买高铁票。

后来,小王得知对自己发出“限高令”的是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他从法院那里了解到,早在2015年,他和父亲就因一起债务纠纷被起诉了,小王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成了诉讼标的。由于当时小王已经搬离原住所,对法院缺席审判以及公告送达的事情并不知晓,更不知道自己和父亲已经败诉。

2020年,对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小王因有财产且不主动履行判决义务,这才变成了“老赖”。

小王找到父亲,父亲承认自己早些年和债主刘勇(化名)产生过债务纠纷。在对方暴力催讨的逼迫下,他不得已才拿小王的房抵了债。事实上,小王母亲对这件事也知情,她说,当年正是因为债主刘勇讨债不成,对她进行人身威胁,出于安全考虑,她才带小王搬离了靖江。

小王父母认为这件事存在隐患,所以一直瞒着小王。如今小王得知了这件事,决定请检察官对当年的法院判决进行法律监督,要回自己的房子。

三份证据引争议

多年前,小王父母是先办婚宴,后领的结婚证。1994年12月6日,小王母亲在领结婚证之前,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2008年,小王父亲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小王跟随母亲生活,双方财物归各自所有。小王父亲和刘勇之间的债务,由小王父亲独自承担。

据小王母亲回忆,搬离靖江后,她也听说过刘勇一家霸占了自家房子,但她当时带着年幼的儿子,没有勇气面对这一切,事情就这么拖了下来。如今小王已经长大,母子俩决定要回房子,洗刷小王“老赖”的恶名。

小王了解到,法院当年的判决依据有三份文件。第一份是2009年的借条,证明父亲欠了刘勇80万元;第二份是委托书,证明他授权父亲处置房子,上面有他的签名;第三份是房屋买卖协议,授权父亲拿他的房作价46万元去抵债,上面也有他的签名。

小王表示,委托书和房屋买卖协议上的签名,均不是自己本人所签。

小王的父亲称,他向刘勇借钱的数额并没有借条上那么多,刘勇却给他算了巨额利息,要求他还80万元。他不同意,刘勇就带人对他进行非法拘禁,先逼他写下了80万元的借条。两个月后,再次逼他签下委托书和房屋买卖协议。

债主刘勇却表示,这80万元是小王父亲多次向他借钱累加的总数。由于小王父亲一直赖账,他无奈之下,才想到拿小王的房子来抵押债务。

对于小王父亲提到的“高利贷”“非法拘禁”等问题,刘勇予以否认。

民事检察监督保正义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接到小王的申诉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发现2015年的法院判决确认了两点:一是要求小王父亲偿还欠刘勇的80万元,二是儿子小王对80万元借款中的46万元承担着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判决第一条中的80万元欠款是否真实存在,检察官经审查后了解到,80万元是由两张借条合并而来,一张是刘勇帮小王父亲还欠款加买车的50万元;一张是去山东花费的30万元。

对于那张30万元的借条,双方没有太大异议。存在争议的主要是50万元的借条。小王父亲称,50万元中的20多万元借款属实,其余是受胁迫同意的。对此,检察官对债主刘勇进行反复询问,要求他提供相应凭证,但债主刘勇始终未能提供并给予合理解释。

检察官调查后认为,原告未说明借款事由,也未提供相应交付凭证,法院未能严格审查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仅凭借条便直接予以了确认,因此原审判决存在错误。具体债务构成需经法庭再审,双方举证进一步予以明确。

针对判决第二条,法院判决的是父债子还,儿子小王对80万元借款中的46万元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检察官认为,这明显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套房的产权当年登记在小王一个人名下,在委托书和房屋买卖协议签订的2009年,小王年仅十五岁,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父亲的老王并不能处分孩子的房产。

法院判决主要依据三份文件,其中两份有小王签名,小王称这并非自己所签。检察官对小王笔迹进行鉴定,证明了这两个签名确实是伪造的。

检察官进一步向债主刘勇取证,证明了2009年在他取得房屋时,明知房主小王是未成年人的事实,进一步排除了他善意取得的可能。

检察官同时查明,在程序方面,法院在寄送给被告的相关文书被退回后,直接采用缺席审判,公告送达的处理方式,未能充分保障被告的辩论权利。检察官还认为,本案中被告住所在起诉时已被原告刘勇实际占有,案涉房屋地址明显存有异常,法庭未能充分关注该细节问题。

取证之后,2021年1月,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指出了2015年的这份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2021年6月17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针对债务纠纷召集双方进行听证,法庭重点审查了80万元债务的问题。庭审中,小王父亲总共承认56万元的债务。这一次对这80万元债务,法庭并未予以确认。考虑到小王父亲目前没有还款能力,债主刘勇暂时保留了进一步诉讼的权利。

2021年8月31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撤销了2015年作出的那份判决,驳回了债主刘勇的诉讼请求。小王不再是“老赖”,也终于要回了自己的房子。

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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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法律上如何看待父债子还的民间观念?

A1:

民间的父债子还的意思是说,比如父亲由于意外原因去世了,他所负的债务子女要从父亲生前遗留的遗产中扣除。本案主要涉及的情况是父亲因为个人的经营行为欠下了个人债务,最后他用孩子的个人财产来清偿他的债务,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后法院的适用是比较明确的,父亲的债务要用父亲个人的财产去清偿。

Q2: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能发挥什么作用?有何价值?

A2:

《民事诉讼法》的该项规定表明,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确实存在错误的,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本案中的受害人走的就是该路径,这说明民事审判监督制度还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我们历来实行的是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果确实发现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存在错误,我们是要实事求是,要有错必纠。检察院在提起抗诉之后,人民法院要全面审查原判决以及时作出新的判决。


来源: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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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i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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