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68条 道路交通法68条规定
2022年06月16日17时30分,张某永驾驶豫NXY9XX号小型轿车沿G343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述路口,与岳某钦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李集镇毛河桥西侧路口时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岳某钦和乘车人李某兰受伤交通事故。
经夏邑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勘查现场后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张某永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岳某钦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乘车人李某兰不负事故责任。
交警提示:在通过路口时要注意观察、减速慢行,不要抢道,并让优先通行车辆先行。多避让不要抢,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内容来源:夏邑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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