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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如戏、天网恢恢,演技永远拼不过法律。

4月24日,曾以买药材名义拐卖5名妇女的女嫌疑人黄某某,改换身份潜逃31年后终于落网。警方介绍,当年作案后黄某某与同伙逃往内蒙古,然后被同伙卖掉。

真实的人生远比戏剧更跌宕:据黄某某交代,1989年8月,她以做药材“三七”为名,将本县5名女青年拐卖到安徽等地。案发后,黄某某跟随同案吴某潜逃,但没想到的是,她竟然也被吴某卖到内蒙古一带。后来吴某被抓,黄某某则乘机逃出,辗转流落至徐州,隐姓埋名31年。

嫌疑人黄某某时隔31年后落网。图据中新网

如果教育孩子,振聋发聩的结语大概可以是——爱人者人恒爱之,拐人者人恒拐之。与虎谋皮,最终落得“被人卖了还帮人数钱”的下场。“嫌疑人&受害者”的悖谬身份,足以令人感喟良多。

《刑法》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下列情形”,即包括“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等。很显然,结合黄某某31年前的拐卖行为,基本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也许,有人说时过境迁,31年过去了,追诉时效是个问题。这个担心不是多余,如《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但是,根据5名妇女被拐案的实际情况,如果相关部门已经立案,一直处于侦查期间,别说31年,犯罪嫌疑人就是再晚些时日落网,也在追诉期内。

戏剧性的是,拐卖人口的嫌疑人自己也遭拐卖,施害者又沦为受害者,此案件确实错综复杂。不过,从情理而言,一方面,受害在施害之后,两者并不构成什么抵消关系。不能因为嫌疑人遭到不法的对待,就可以抵消曾经的罪恶。另一方面,身为受害者,在吴某被抓的前提下,黄某某当然可以针对受害的现实提出合法求偿的要求。一码归一码、一事归一事,无论是自我辩护、抑或是对施害者提诉,这都是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

每一起拐卖人口案件的背后,都对应着极度悲怆的人间惨剧。保护妇女儿童的基本人身安全,显然是法律底线的责任和义务。《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显示:2018年全国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606起;公安部2018年7月至12月开展6国联合打击拐卖人口行动期间,解救外籍被拐妇女1130名、儿童17名。这些抽象数字的背后,都是具象的悲情人生。

好在31年后,“嫌疑人&受害者”落网,相信相关机关一定会给出正义的答案——既是告慰受害者,亦是警示眼前人。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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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i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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