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蟋百科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新修订的不动产登记规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新修订的不动产登记规范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的必要材料的规定。

【法条解读】

关于申请登记需要向登记机构提供哪些材料这些问题,有些国家是由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去作规定的,如《日本不动产登记法》规定,申请登记,应提供申请书,证明登记原因的材料,关于登记义务人权利的登记证明书,第三人许可、同意或承诺的证明,代理人权限的证明等。物权编在此只是原则性地作出一个衔接性的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所需要提供的具体材料,还需要专门法律法规去进一步明确。

比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就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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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i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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